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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翻西翻譯社

 

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青媽咪向直銷商購買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陸續食用4個月,效果差點危害人命,經北市衛生局查詢拜訪,此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和告白與原廠分歧,告白還涉及強調不實翻譯近日監察院發布查詢拜訪陳說直指,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品相幹的標示、宣揚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,食安治理泛起縫隙,必須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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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楊晴雯/台北報道

監察院查詢拜訪呈文顯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(下稱嘉康利公司)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來台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告白內容,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不異。

▲(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/記者林敬旻攝)

產品標示部分,食藥署食物組科長李婉媜說,食物告白須依據《食物平安衛生治理法》,不能觸及強調不實或有傳播鼓吹療效,違背劃定者劃分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翻譯進口食物若附帶警句,在《消費者回護法》規範下,業者就應當標示於中文說明書裡,內容不克不及比原廠簡單,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。

監察院認為,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物相關之標示、宣揚或告白翻譯未能進行把關,任由直銷商篡改原廠適 用與忌諱對象內容,肇生虛偽不實情事,構成食安經管的破綻,有檢討的需要。 

敷陳羅列指出,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「本產品僅供營養增補品利用」;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廣告卻陳說為「最營養的早飯。(沒事 3 湯勺,有事6湯匙,打根蒂根基) 」。原廠利用警句正告,「不該使用於減肥」、「未經諮詢醫師不該供給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)」,國內直銷告白卻是「成人、兒童可安心食用」 、「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」翻譯
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透露表現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註釋,化粧品廣告作事前審查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談吐自由的意旨,是以目前我國於食物、藥物與化裝品告白,只有針對藥物告白作事前審查,食物廣告是對照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立辦理。



文章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7%9B%B4%E9%8A%B7%E5%95%86%E7%AB%84%E6%94%B9%E7%BF%BB%E8%AD%AF%E9%9A%AA%E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碩翻譯公司02-2369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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